加拿大拥有700万移民,占其人口总数的21.3%。加拿大的移民政策相对宽松,其中经济类移民平均占每年移民总数的一半以上。
2010年加拿大吸纳超过28万名新移民,创60年来最高纪录,较上一年度大幅增加11.3%,其中经济类移民达18万多人,增幅22%最为可观,难民人数也从2万多人增至2万4693人,增幅8.1%。不过家庭团聚类别抵埠人数却减少近5000人,其中父母及祖父母依亲减少1856人,跌幅达10.8%。
(2)、美国投资移民EB-5的申请条件美国EB-5投资移民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定得相当宽松,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、年龄、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,主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要求即可。
所有的美国EB-5投资移民申请者必须投资一家新的商业企业,该企业应是:于1990年11月29日以后成立,或于1990年11月29日或之前成立,即:以购买和重组或改组现有企业的方式而产生一个新的商业企业,或通过扩大投资,致使公司的净资产或员工的人数至少增加40%。
必须要向一家新的企业投入规定的资金数额,并因此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岗位。对于非隶属于区域中心的新企业,所计算的全职岗位必须由该企业直接创造。对于隶属于区域中心的新企业,全职岗位可以是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创造的。如果投资了经营不善的企业,维持现有的岗位亦可。
资本是指由外国企业家拥有并承担个人和主要责任的现金,设备,库存,其它有形财产,现金等价物,以及抵押担保的资产。通常情况下,所需的最低合格投资额是100万美元。在美国高失业或人口稀少区域最低的合格投资额为50万美元。

最初美国EB-5诞生的时候,是直接投资方式,也即投资人成为新企业的股东,创造10个就业岗位就给绿卡,不过后来发现这样的创业方式对于外国人难度不小,因此后来政策增加了一个所谓的区域中心法案。
其实,如果从字面上理解,很容易以为区域中心就是一个特殊的地域,但事实并非如此。说的通俗一点,区域中心指的是一个企业,在某个地域范围内,可以凭借区域中心的模式,开发EB-5项目,促进经济和就业,且获得审批,有资质的企业!
最开始的时候,一个区域中心必须在某个特定的区域内经营,后来可以跨区域经营,但是也必须向美国移民局注册。也就是说,区中中心必须有资质才能运营EB-5项目。
相较于直投模式只计算直接就业,区域中心模式扩大到除了直接就业,还可以计入间接就业,衍生就业,这样就扩大就业岗位的口径,从而更好的完成移民局的要求。